應修學分數:15.0
學程選課別:院基礎學程(必修)
學程重要事項:1.106學年度整併105學年度(含)以前「人文學基礎學程」與「社會科學基礎學程」為「人文社會科學學院基礎學程」,修習本學程之課程得採計為105學年度(含)以前「人文學基礎學程」與「社會科學基礎學程」課程。 2.105學年度(含)以前「人文學基礎學程」與「社會科學基礎學程」部分課程移至本院各系專業學程中,惟各主修學系規定必選而停開之課程,其相關抵免依「等同或採計課程認定申請」程序辦理,由各主修學系認定即可。 3.欲取得本院中國語文學系學士班主修之學生,得任意修習本學程表列選修科目課程,總修習並取得學分數達15學分後,即滿足本學程要求,唯「中國文學概論」不予採計。 4.欲取得本院華文文學系學士班主修之學生,應修習本學程表列選修科目中由華文系開設之科目:「文學概論」、「華文文學作品讀法(一)」、「華文文學作品讀法(二)」,三門必修共9學分之課程,總修習並取得學分數達15學分後,即滿足本學程要求。「華文文學作品讀法(一)」、「華文文學作品讀法(二)」等同106-108學年度(含)「人文社會科學學院基礎學程」所列必選「華文文學作品讀法(上)」、「華文文學作品讀法(下)」之科目。「華文文學作品讀法(上)」、「華文文學作品讀法(下)」等同105學年度(含)以前「人文學基礎學程」所列必選「文學作品讀法(上)」(HASS10010)、「文學作品讀法(下)」(HASS10030)之科目。 5.欲取得本院英美語文學系學士班主修之學生,應修習本學程表列選修科目中由英美系開設之科目:「當代英語與文化(一)」、「西洋文學概論(一)」、「文學作品讀法(一)」三門必修共9學分之課程,總修習並取得學分數達15學分後,即滿足本學程要求。 6.欲取得本院歷史學系學士班之主修學生,應修習本學程表列選修科目中由歷史系開設之科目:「史學導論」、「當代世界」、「近代中國」三門必修共9學分之課程,總修習並取得學分數達15學分後,即滿足本學程要求。 7.欲取得本院臺灣文化學系學士班之主修學生,應修習本學程表列選修科目中由臺灣系開設之科目:「文化研究概論」、「臺灣地理」兩門必修共6學分之課程,總修習並取得學分數達15學分後,即滿足本學程要求。「文化研究概論」等同106-108(含)學年度「人文社會科學學院基礎學程」及103-105(含)學年度「人文學基礎學程」所列必選「臺灣文化」之科目。 8.欲取得本院經濟學系學士班之主修學生,應修習本學程表列選修科目中由經濟系開設之科目:「經濟學原理個體篇」、「經濟學原理總體篇」、「統計學(一)」三門必修共9學分之課程,總修習並取得學分數達15學分後,即滿足本學程要求。 9.欲取得本院社會學系學士班之主修學生,應修習本學程表列選修科目中由社會系開設之科目:「社會統計(一)」、「社會學」兩門必修共6學分之課程,總修習並取得學分數達15學分後,即滿足本學程要求。105-106學年度學年度入學學生之「社會心理學」,以本院所有基礎學程中任選一科目3學分採計。 10.欲取得本院公共行政學系學士班之主修學生,應修習本學程表列選修科目中由公行系開設之科目:「政治學」、「公共政策」、「比較政府」三門必修共9學分之課程,總修習並取得學分數達15學分後,即滿足本學程要求。 11.欲取得本院法律學系之主修學生,應修習本學程表列選修科目中由法律學系開設之科目:「民法總則」、「國際公法」、「行政法總論」三門必修共9學分之課程,總修習並取得學分數達15學分後,即滿足本學程要求。其中「行政法總論」課程,應先修習法律學系支援通識中心開設之「中華民國憲法」課程。 12.欲取得本院法律學系原住民專班之主修學生,應修習本學程表列選修科目中由法律學系開設之科目:「民法總則」、「國際公法」、「行政法總論」三門必修共9學分之課程,總修習並取得學分數達15學分後,即滿足本學程要求。其中「行政法總論」課程,應先修習法律學系支援通識中心開設之「中華民國憲法」課程。 13.欲取得本院諮商與臨床心理學系學士班之主修學生,應修習本學程表列選修科目中由諮臨系開設之科目:「心理學概論」、「社會心理學」2門必修6學分之課程,總修習並取得學分數達15學分後,即滿足本學程要求。 14.理工學院開設之「虛擬實境與語言學習」等同本學程「虛擬實境與語言學習」。 15.若欲以他系或外校開設相關科目採計或抵免本學程學分,須向課程開課單位提出申請,並獲同意後始可採計或抵免。